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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北京通过长城保护条例,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更新时间:2026-01-16 00:24:51  点击次数:

长城保护终于迎来了系统性的变革,新规不但覆盖了砖石城墙,而且还把周边环境以及文化遗产整体纳入其中,这表明“修修补补”的时代正逐渐成为过去。

整体保护的新格局

以往针对长城的保护常常将重点放在墙体自身,新的相关规则明确发出了“大保护”这样一种理念。这表明保护的对象从城墙朝着烽火台、关隘这类附属建筑进行了扩展,甚至涵盖了长城沿线的山川地貌以及文化传统。这种具备整体性的思维源自于对文物价值的再度认识,长城不单纯只是建筑遗迹,更是一个完整的历史文化景观。

新规确立了市、区、乡镇三级责任体系,这改变了以往那种权责不清的状况,每一段长城都有了明确的归责管理主体,使得对于长城的保护工作能够分阶段、层级间逐步落实下去,这种分段来进行管理、按照级别逐级负责的特定模式,能够切实有效地避免产生保护方面的死角,从而确保各项相关措施都能够实实在在地落到具体实处 。

从抢救到预防的转型

过去之时,长城的保护大多是在墙体出现塌陷、开裂等险情之后才进行紧急抢修行为,这属于被动式的应对方式。新的规定推动了保护重心向前移动,着重强调日常的保养维护以及监测预警工作,其目的在于要把问题消除在刚刚萌芽的状态之中。这样的预防性保护能够大幅度降低大修的频率,更加有利于文物尽可能长久地保存下去。

“深入对考古研究以及具备充分价值评估的要求,已然成为了‘研究性修缮’这一新的规定标准”,这表明了在任何工程开始动工之前,都必须要对其进行深入的考古性的研究工作并且要展开价值方面的评估。施工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简单修复之行径,而是一次具有深化认知意义的科研类别当中的有关过程。这样举措能够保证修缮方案尽最大程度地去保留历史所蕴含的信息,从而避免出现所谓的“保护性破坏”情况。

分类施策的科学路径

万里绵延的长城,其保存状况有着极大差异,简单极端一概而论的保护方式明显是无法行得通的。新规定提出要依照资源调查结果做出行动,针对长城的各个点段展开且进行科学化分类。对于那些保存完好的段落,主要采取日常保养的举措;而对于存在险情状况的段落,就要及时开展抢险加固的工作。

对于已然遭受严重损毁的遗址而言,新规给予了采取诸如保护性设施建设这般特殊措施的许可。举例来说,针对基础呈现裸露状态的城墙段落能够实施回填保护之举,对于处于濒危态势的结构可以搭建起着防护作用的棚罩。而所有的这些措施全都必须依照“最小干预”这一原则来执行,尽可能地削减对文物本体所产生的扰动。

区域协同的机制创新

长城跨越多个省市,以往各省市保护标准存在差异、各自按自己方式行事,这对保护效果产生了影响。新规专门构建了和天津、河北的协同保护机制,三方将在保护修缮、联合执法等方面展开深度合作。这有利于解决跨区域管理方面的难题,达成长城保护的连贯性以及统一性。

有关协同机制包含开放利用这类重大事项的协商,这表明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会能够得到更为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在未来,当游客于不同省市段进行参观之际,大概有希望去体验那种统一的管理标准以及阐释体系,进而提升整体的游览品质。

严格管控的建设审批

在长城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内开展工程建设,这曾经是不少地方所遭遇的现实矛盾。新的规定鉴于此设立了严谨的程序,对于所有项目而言都必然得先行展开文物影响评估,全方面去预测其针对长城安全以及环境风貌产生的潜在影响。

哪怕是确实需要开展的建设项目,也必定要获取北京市政府的“双重审批”,这极大提高了审批等级以及严谨程度,在源头抑制了有可能对长城造成损害的开发行为,评估与审批环节同时需要多个领域的专家介入,以此保证决策具备科学性。

开放利用的平衡之道

保,护并非等于封,闭,新,规着,力于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推,动长,城合理,开放,开放之前必,须进行保,存现,状、游,客承,载力等专,项评估,只有符,合条,件的点,段才,能列入开,放名录,景区还必,须对未,开放段,落采取物,理隔离等措,施。

明确的新规指出,长城经营性收入优先被用于保护工作,进而形成了“以文养文”的良性循环,与此同时,建立了开放的动态退出机制,一旦开放段出现安全隐患状况或者超负荷运行情况,管理方必须及时采取限流或者关闭措施,以此确保文物和游客安全。

对于新规里“整体保护”跟“区域协同”这两项创新,你觉得谁会对长城往后的影响更具深远意义呢?欢迎谈谈你的看法,要是认为本文有帮助的话,请点赞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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